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于2008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是中国内陆唯一兼具水港、
机场双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20年8月,更名为重庆两路寸滩综合保税区。2022年1月,寸滩水港片区功能调整至
果园港片区,并更名为重庆两路果园港综合保税区。
重庆两路果园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33.33平方千米,区内建有年产能5000万台的智能终端基地和网内网外200万平方米的现代产业物流园。两路果园港综保区以加工贸易产业为支柱、“保税+”新兴服务业为支撑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发展跨境电商、保税维修、展示交易、飞机
融资租赁等业态。
2022年,两路果园港综保区实现进出口总额1870.86亿元,位列全国综保区第9位。2023年,
果园港国家物流枢纽完成货物吞吐量2694.9万吨。
港区概况
港区规划面积8.37平方公里,分为水港功能区和
机场功能区两部分。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一期工程(面积2.67平方公里)于2010年5月11日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并于当年8月23日封关运行。二期工程(面积5.94平方公里)将于2011年5月底迎接国家验收。
重庆保税港区依托“一区双功能”独特优势,凭借
两江新区先行先试权,通过政策创新和功能拓展,集聚国际国内人才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将成为辐射
长江上游地区、西部地区和内陆地区重要的保税生产加工基地、外贸物流枢纽中心、国际特色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和进出口货物集散口岸。
区位优势
重庆市位于
长江、
嘉陵江交汇处,是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地区的工商业重镇,也是中国西部唯一的中央
直辖市。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由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两路地块和
寸滩港及周边地块组成,是江北机场和寸滩港功能的延伸,是重庆市物流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庆市及周边地区工业发展的重要依托。
重庆两路寸滩
保税港区是全国保税港区中距离主城区和距中央商务区最近的一个保税港区,即距重庆朝天门6公里,距解放碑不到9公里,距
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约4公里。位于
两江新区腹地,按规划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及现代物流业。经专家评估,以
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为中心,500公里为半径,画一个圈,除重庆外可覆盖6个省,约20多个中等以上重要城市,形成80—100万平方公里的服务范围,人口超过2.5亿,市场潜力巨大。
通关优势
重庆保税港区在2010年5月11日封关运行后,海关、检验
检疫、海事、港航、外管、工商、国税等政府部门在港区集中办公,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实现“5+2”和24小时全天候通关,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快速通关模式。
外汇政策
一、
保税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
会计凭证的,可在付汇后9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付汇银行提供,并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等手续。
三、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货物,按相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四、
保税港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其外方清算所得经核准后可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者汇出境外。
海关政策
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五、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
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七、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