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负责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进行报告和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机构简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会议组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机构设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有办公厅、研究室、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界别组成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9月成立,当时是五届,现在是十一届。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74人,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66人。省人大下设1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下设办公厅、法制室、研究室(副厅级)3个办事机构和8个工作委员会。这8个工委是:财经、农村、教科文卫、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内务司法、民族侨务(外事)、预算、环境与资源保护。机关还设有机关服务中心、《
人大建设》杂志社、河南宾馆、汽车队和印刷厂。
多年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河南省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省总揽人大工作全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在地方立法、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推进
河南省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省
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主要职权
依照宪法和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审议决定河南省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3、监督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撤销
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在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过三次审议,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按
表决器等方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