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
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国家
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对政府系统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二)研究制订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会同
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参与进行机构编制、
行政管理体制的研讨。
(三)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制订和完善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包括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惩戒、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并组织实施,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四)负责国务院授权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审批等
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等人事管理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制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研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制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
博士后制度和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综合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来华(回国)定居专家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
(六)制订全国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培育、指导人才市场,负责制订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性分配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承办国家特殊需要的人员调配工作。
(八)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
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协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作。
(十一)指导人事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管理及协调工作,承办政府间协议专家的派出,负责国际
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
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协调各部门的全国性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的工作,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