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它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必须遵守的规范。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在进行建设活动前,对其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建设项目开始前,对项目建设的选址、设计及建成后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的法律制度。它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关键法律工具。建设项目不仅需要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科学的方式分析开发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能够为建设项目选址提供合理的依据,避免因布局不当而导致无法弥补的环境损害;能够深入了解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范围、程度和趋势,并提出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还能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基础。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创立阶段,1973年首次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概念,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将其法制化。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定,随后经过修订,1986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内容、管理权限和责任。其次是发展阶段,1989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在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得到了提升。1999年3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推动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化进程。最后是完善阶段,2003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成熟时期。
环境影响评价通常适用于对环境质量有显著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和建设工程。在美国,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所有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在
法国,除了
城市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被分为三类:必须进行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城市建设、工业开发和资源开发相关的项目;只需进行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和小型水电设施;无需进行
影响评价的小型项目,即对环境没有明显影响的建设项目。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规定更为广泛,如
瑞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所有产生污染的项目都必须获得批准,其中涉及较大不动产的投资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的《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然而,根据
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而采取的措施或特定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保密事项等,则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虽然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建设方案的具体细节、建设地点的环境背景状态、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可避免的影响、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及其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的论证意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还规定了多种备选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
德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紧密结合。1972年的《投资分配法》规定,所有的投资计划都必须包含环境影响报告,其中包括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计划中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的措施、与废弃物相关的潜在污染以及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程序如下:首先,开发者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然后,公开报告书,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有些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接着,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修改;最后,主管当局进行最终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并可以通过对比和筛选可行性方案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影响。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认为是落实前瞻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撑和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日益受到关注。
尽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有时会被视为限制发展的手段,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但如果限制过于严格,可能会阻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进而影响社会需求,因此如何把握适当的限度成为一个难题。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复杂的跨学科技术工作,需要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其可靠性和综合预测的标准和方法的确切度量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解决。最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和耗时性可能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特别是在大型项目中,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时长且成本高昂,再加上繁琐的手续和公众意见的分歧,这些都会增加项目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