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分配是破产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完成后,若出现新的可供分配的财产,对其进行的补充性分配。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由于各种原因发现了新的破产财产,例如撤销破产人的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或是原本属于破产财团但在最后一次分配时尚未收回的财产。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各国法律通常会对追加分配设置时效限制。
- 第三方因破产人非法
低价销售、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等无效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
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是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个固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发现符合条件的财产,应进行追加分配。在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两年的除斥期间。
追加分配应遵循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已经得到全额清偿的债权不再参与分配。不同顺位的债权应优先清偿较早的顺位,同顺位的债权则按比例清偿。实践中,可根据上次分配的结果来确定本次追加分配的对象。
追加分配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解释中,这些条款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决议的效力以及分配的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