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因湾的地理位置是位于
大西洋东部,也是是
美国和
加拿大之间的一个半闭海,东北通
芬迪湾,南部连接大西洋,水产资源丰富,是美国和加拿大两国边界的争议地区。
概述
缅因湾位于大西洋东部,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个半闭海,东北通芬迪湾,南部连接大西洋,湾内最大水深200米,自然环境好,又有陆上径流注入,鱼类资源丰富,有鳕鱼、
碟鱼、鱼、
鲭鱼、
扇贝、龙虾、
鲔鱼、
三文鱼、鲨鱼等。美国和加拿大在60至70年代曾为该地区的
大陆架划界和
渔业资源发生过争执,由国际法院于80年代作出裁决解决。
特产
波士顿龙虾(
波士顿龙虾)是全球公认的优质海鲜美味。缅因龙虾有别于其它种类的龙虾,有两个硕大、肉质丰厚的前。这种龙虾主要盛产于缅因湾,那里冰凉、纯净的海水为其提供了理想的栖息条件。由于
波士顿是邻近原产地的主要出口港,缅因龙虾有时被称为"
波士顿龙虾”。
相关案件
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
在60年代,
美国和
加拿大之间首次就位于北美东海岸两国交界处的缅因湾的
大陆架划界发生争端,当时正开始勘探该地区的碳氢化合物。从1976年开始,划界争端扩及
渔业方面。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77年3月1日和1月1日建立200
海里渔区。加拿大规定渔区范围按等距离线确定与美国的分界线。而美国政府提出,美国的200海里渔区和大陆架在毗邻加拿大边界的缅因湾盆地最深水线和东北水道的连线,该界限在1000公尺等深线处大致为等距离线。
为了解决分歧,
美国和
加拿大于1981年11月缔结了一项特别协定,并要求
国际法院组成一个有5名法官的特别分庭,依根据适用于争端双方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定它们在该
海湾的
大陆架和捕鱼区的界线。
这是第一次要求
海牙国际法庭设立特别分庭,划定边界已解决争端,而不是仅仅要求法院指明划界过程中应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法院在经过审议后同意设立特别分庭的要求,并为此目的,在1982年1月15日举行了选举。
国际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分庭于1984年10月12日以4票对1票作出了对该案的判决。
特别分庭听取了
加拿大关于根本不存在将两国的海洋区域划分开的自然边界,因此必须根据离海岸基线等距离的原则划界的主张。法听取了
美国的主张,美国认为,该
海湾东北海峡的凹地形成了一条明显的界线,这条界线应该是两国之间适当的边界。
法庭在认真分析了特别协议和双方呈诉之后,分别就争端的性质、划界区域,与化解有关的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出了详细地阐述。
法庭认为,海洋区域划界的基本标准是:公平标准,各种有关情况,适用于这些标准的适当的实际立法;所有这些,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平结果。法院分析了划界区域的自然地理特征,包括地质因素和地貌因素,以及划界区域的水域因素,认为在该区域内并不存在地质、地貌、生态或其他足够重要的因素,证明可以决定一条统一的自然边界。至于争端双方强调的社会经济因素,法庭认为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在论述到海域划界的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时,法庭认为,国际法公约,包括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和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尽管都只是涉及一种海洋区域边界,但原则对所有划界都是有效的。至于习惯国际法,包括
海牙国际法庭1969年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1982年对
突尼斯——
利比亚大陆架案的判决,以及1977年仲裁法庭对
英国——法国大陆架案的裁决都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法庭称,关于海洋边界的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时,必须在应用公平标准,以及适用能够保证取得公平结果的实际方法的基础上划界。
法庭对争端双方提出的海域边界线主张作出了评述。
美国主张的边界线的理由是保护生态系统的统一,即斯科舍陆架和缅因湾海域渔区不被分割。法庭认为,美国建议的目的是按照“自然标准”分配
渔业资源,而不是划分统一的海洋边界。
加拿大主张的边界是一条等距离线,已达到平等划分争端区域的目的。法院认为,该建议适用于
大陆架,问题是是否适用于渔区或统一的海洋区域边界。法庭认为,等距离对于统一的海洋边界不是一项习惯
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则。
法庭在考虑了种种选择后,采用了主要根据争议区域地理情况的标准。此外,法庭力求公平地考虑到
海湾背部全部为
美国连绵的海岸所占有的事实。因此,法庭在比较了两国海岸线的长度后,对有应用地理标准横穿海湾中部所划的中线作了矫正。这样,法庭最后决定的缅因湾海洋区域边界由三段组成。前两段位于缅因湾,第三段位于
大西洋。第一段边界由加、美两国特别协议决定的起始点A,沿着一条构成缅因湾矩形长边和短边夹角的等分线方法延伸。这段边界可以达到等分两国主张的重叠区域的目的。第二段(B-C)采用平行于两个相向海岸,即
美国的
马萨诸塞州海岸和
加拿大的新科舍海岸,而且处于两项向海岸的中间线,并根据两国各自在缅因湾海岸线长度的比率,并考虑到
小岛作为基点的作用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第三段(C―D),D点为两国主张的200
海里渔区范围在三角形区域的交会点。
单一海洋划界
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缅因湾位于北美东海岸的
美国与加拿大交界处,呈不规则的矩形。对该地区的划界争端,开始仅涉及
大陆架,美国主张其大陆架的外界为100英里等深线,即将湾口处临近美国的富含石油、天然气的乔治沙洲全部划归美国大陆架范围内;
加拿大则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主张等距离线。由于1976年两国相继宣布200海里专属渔区,划界争端扩大到大陆架上覆水域。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于1981年11月25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由其设立特别分庭予以解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加拿大仍然坚持等距离线,但其选择的基点将
美国的科德角半岛和南塔基特岛排除在外,而移至
科德角运河东端。美国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一条向两国接壤海岸走向的垂直线为基础,为不分割沙洲的目的加以适当调整的线;依据这条线,乔治沙洲完全属于美国,与
加拿大临近的日耳曼沙洲和布朗斯沙洲属于加拿大。同时,美国提出主要海岸与次要海岸理论,认为主要海岸附近的海域应保留给主要海岸,而不应给予次要海岸。美国还认为东
北海道将缅因湾划分为地质地貌上两个不同的区域,以及缅因湾在海洋学和生物学上存在着三个体系,划界要考虑这一特点。
判决及其依据
1984年10月12日,特别法庭以4票对1票作出判决。判决首先对
大陆架和渔区适用同一条边界线的做法予以肯定,并对双方提出的划界方法加以驳斥。法庭认为,海洋划界的
国际法原则应当是适用公平标准并使用能够保证公平结果的方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应使用对具体情况看来最合适的标准或不同标准的综合平衡。
美国早期提出的100英里等深线,可以适用于渔区的划界但不能适用于大陆架的划界,否则将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对于美国主张的第二条线,法庭认为缅因湾的矩形特征不适合采用垂直线标准。法庭还否定了美国所谓的缅因湾的地质地貌及其他特点,强调缅因湾的
大陆架与水体是有连续性的,不存在自然边界。法庭也不同意等距离线,因为它会造成海岸长度与划界结果的严重失调,况且,两国海岸由最初的相邻关系变为相向关系的事实决定了应避免仅依一种标准划界。
法庭考虑了影响划界的各种因素,如两国海岸线长度的比例及两国海岸的关系等,然后将缅因湾地区的界线分为三个区段:在第一区段,坚持将两国海岸向海洋延展所形成的重叠部分进行平分的原则,以两国协议确定的划界起点A点向两国基本海岸线的垂直线所夹锐角的反射角(大约278°)的平分线为分界线;在第二区段则以中间线为基础,考虑海岸长度比例和
小岛的作用加以适当校正,使分界线位于美加海岸线长度1.32∶1的比例处,自第一区段与其相交处开始至湾的封口线与其相交处为止;第三区段则采用
几何学方法,自第二区段边界线终点向湾口封口线划一垂直线,至双方协商指定的划界终点的三角区。
评析
缅因湾划界案是国际法院所判决的既适用于
大陆架又适用于专属渔区的单一边界线的第一个案例。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这种不同是很明显的,例如,对前者的主权权利是自然存在的,对后者的主权权利则须经公告设立;前者要考虑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后者只有一个单一的距离标准(200
海里)。但是,如果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分别划界,不仅麻烦,耗费人力物力,而且可能带来对交叉或重叠部分行使管辖权上的不便和困难。因此,划一条单一的边界线不失为一种简单而容易操作、且便于日后行使管辖权的方法。
本案也是
海牙国际法庭历史上第一次采用特别分庭审理当事国争端的一个案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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