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术语,不同于美国的Business Trust。在美国,Business Trust指的是以信托形式组成的自愿联合体,通过当事人的信托契约成立,与法定企业组织不同。美国商事信托的典型例子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然而,本文所述的商事信托是在广义上使用的,指代具有私益性质、由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商事信托的性质可以从法律立场出发,凡是涉及“社会经济交往”的诉讼范围内的信托,均被称为商事信托。也有观点认为,凡是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托事项,均可称为商事信托,因为此类信托事项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密切相关,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
历史起源
商事信托起源于
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最初仅用于家族财产的跨代转移,目的是规避当时的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的限制。随着工业革命后英国资本的大幅增长,商业信托应运而生。19世纪初,英国工商界兴起海外投资热潮,商事信托成为资本所有者投资的一种方式。1863年,英国政府财政部成立了首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标志着商业信托行业的诞生和发展。商事信托后来传入美国,并因其政策优势获得了更成熟的发展,引领了全球商事信托制度的趋势。
广泛应用
商事信托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有广泛应用,涵盖了多种商业信托类型,如
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金融资产证券化(FASITS)、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信托网络
开放式基金等。此外,还有各种信托契据(Trust Indentures、Deeds of Trust)。信托制度已成为连接资本市场、
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唯一制度。
发展现状
美国
美国信托资产中超过90%属于商事信托。1994年底,美国信托公司和其他机构型受托人持有的私益信托总资产达6720亿美元,其中自由裁量私益信托资产5320亿美元,固定私益信托资产1400亿美元。商事信托领域的资产高达11.6万亿美元,包括养老金信托、信托型共同资金、资产证券化信托、信托契据型企业和政府债务等。
日本
日本在20世纪初从美国引入信托制度。1995年,日本信托业受托财产总额达2万亿美元,几乎全部为商事信托,包括
开放式基金、
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和定期储蓄产品。
台湾
在中国台湾地区,获得许可的信托业务项目主要包括金钱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和担保物权信托。2000年第二季度,信托业务总金额为
新台币一兆九千二百二十二亿元,其中金钱信托占比94%。
主要类型
养老金信托
(pension trust)
养老金信托为企业向退休员工发放养老金而设立。美国的养老基金是资金积累的共同体,由公司雇员的养老金组成,由公司管理和投资。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结合的产物,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等特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障了养老基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促进了稳定性。美国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规定了强制受托规则,要求养老金应以信托形式设立。
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养老金保障体系,法律规定建立养老金的企业无权自行运用资金,必须委托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进行运用。截至1997年末,日本养老金信托资产达4786495百万
日元。
英国和
智利的养老基金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6%和46%。中国的养老基金面临着保值增值的问题,学者建议引入信托制度,以独立法人组织承担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的职能。
信托型共同基金
(Trust-Type Mutual Funds)
共同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近年来广受欢迎。它可以公司形式组建投资公司,也可以投资信托形式存在。信托型共同基金的做法是,小额投资者将资金汇集,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标的,由投资专家管理资产,提供专业意见和规模效益。1970年代以来,共同基金成为投资趋势,美国共同基金总金额至1997年5月已超4万亿,半数以上以信托形式存在。
特殊目的信托
(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
资产证券化在现代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特殊目的信托是为了资产证券化而成立的
信托关系。创始机构与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缔结信托契约,将特定
证券转化为受益权,受托人将其分割发行受益证券,通过
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特殊目的信托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广泛。
不动产投资信托
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是
开放式基金的一种,投资于不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及其组合。1960年,
美国国会批准REITs成为投资工具。1997年5月,美国REITs资产总额超过980亿美元。2003年,美国REITs市场价值超过2200亿美元。
救济型信托
(Remedial Trusts)
救济型信托用于解决公司法或管理程序中的争议。美国《国内税收法案》1986年的修订旨在便利这类信托。该法第468B条规定了可以成立DSF(Designated Settlement Fund),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中国实践
中国于2001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随后修订和制定相关法规,规范信托制度的商业利用。与西方信托法制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信托基本理论的立法规则和商业信托的市场角色方面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差距表现在观念冲突、信托产品的难以沟通制约了商事信托业的扩展、应淡化关于委托人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