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 年 8 月 29 日,韩国并入日本,1912 年 3 月 18 日引入了三层三实例制。但韩国人不喜欢甚至害怕法院,因为日本统治者利用司法系统作为压迫韩国人民的手段。
1945 年 8 月 15 日,由于日本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韩国解放,
美国开始了军事统治。但美国人暂时维持了旧的法律和司法系统,只是改变了不同法院的名称。随着 1948 年《法院组织法》的出台,
美国军队手中的法院管理权移交给了最高法院。法院分为四类,例如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以及简易法院,而分支机构可以在地方法院下设立。
1948年7月17日颁布的
大韩民国宪法保障了司法独立,次年颁布了《法院组织法》,为建立基于三级三审理念的现代法律体系铺平了道路。自诞生以来,韩国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转化为对《法院组织法》的修订。但是,尽管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法官的任命方法、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法院管辖权和宪法司法制度发生了变化,同时引入了新概念的法院,但三级三审制度仍然保持不变。
韩国司法机构于1948年从三个地方法院开始,现在包括一个最高法院、五个高等法院、一个专利法院、一个行政法院、一个家庭法院和 18 个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司法研究和培训学院、法院官员培训学院和韩国最高法院图书馆。 1995 年,在韩国现代司法制度成立 100 周年之际,最高法院决定在市和郡法院之外设立专门法院,同时搬迁到
首尔特别市南部的新大楼。
随着 21 世纪的到来,最高法院制定了“司法系统发展计划”,作为其推进系统以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的努力的一部分,该计划在 2001 年推出“民事案件新管理模式”时取得成果。此外,为了得到适当的保护,被告的权利得到妥善保护,严格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等原则,完善
刑事案件的法规和做法。自 2006 年 10 月李容勋首席大法官就职以来,司法机构一直在“司法机构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下,竭尽全力实现根本性和深远的改革。一如既往,我们司法机构将继续发挥宪法保护者和人权最后手段的作用,以公平和迅速的审判程序为公众服务。
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
韩国司法机构的首领,由
韩国总统任命并由
韩国国会批准,任期6年,不得连任。依照《
大韩民国宪法》,首席大法官有权推荐大法官提名和任命下级法院的法官。
大法院的大法官由首席大法官推荐,由韩国总统任命并由韩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以连任。依照韩国法律,大法官年纪必须在40岁以上,有至少15年法律实践或大学副教授或以上的教学科研经验。
除了大法官外,大法院还聘用一些助理法官,这些助理法官一般是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助理法官负责协助大法官对案件的调研。一般每名大法官配有3位助理法官,另外还有20多位公用的助理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