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教育法是一种调整社会教育中各种教育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促进公民道德情操的发展,提升文化素养,充实业余生活,并增强特定技能。社会教育法涵盖的领域包括学校教育和
家庭教育之外的青少年、老年人以及普通公民的教育。实施社会教育的主要机构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图书馆、文化宫、博物馆、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电影院和剧院、青少年校外教育设施等社会宣传和文化机构,以及民间主办的教育机构。
社会教育法于1949年6月首次颁布,并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增补。1990年的修正版本共包含七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社会教育
主事及主事助理、社会教育团体、社会教育委员、公民馆、学校设施的利用、函授教育。这些条款旨在根据《
教育基本法》的规定,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社会教育领域的责任。社会教育被定义为在学校教育计划之外,针对青少年和成年人所开展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其中包括体育和娱乐项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任务是在社会教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方面提供支持,举办集会并发布相关资料,以便所有国民都能有机会和场所,根据自身需求提高文化修养。各地区的教育委员会事务局设有社会教育
主事及其助理,负责向社会教育工作者提供建议和技术指导,但无权下达指令或监督工作。此外,社会教育委员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咨询机构,在各地设立,为教育委员会提供意见。公民馆是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文化教育中心,致力于推广健康生活方式、艺术文化和社区福利。学校管理部门应尽可能开放校内资源,支持社会教育活动。除了学校提供的函授课程外,其他形式的函授教育也属于社会教育范畴。
社会教育法在日本是一项重要的社会
教育法规。它不仅规范了社会教育的各种形式和内容,而且明确规定了社会教育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