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指在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框架内,两岸实行类似
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ECFA遵循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兼顾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包括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投资等经贸合作领域。是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同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8月17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次年1月1日,协议开始实施。
自ECFA签署以来,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投资保护与促进、产业合作、海关合作、中小企业合作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在ECFA早收清单实施的13年里,中国台湾出口到大陆的货品获得的关税减免金额已超过96亿美元,大陆出口到台湾的产品累积获得关税优惠10.17亿美元(截至2023年8月)。
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
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2024年5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进一步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产生背景
2005年4月,时任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与
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
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
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历史沿革
2010年1月,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年2月至6月,随后5个月里,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
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年3月31日至4月1日,ECFA第二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台湾桃园县举行。大陆方面由海协会理事唐炜率团,台湾方面由海基会顾问黄志鹏主谈。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货物贸易及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议文本主要内容及未来协商工作安排等深入交换意见,取得多项共识。6月13日,ECFA第三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大陆方面由海协会理事、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唐炜带队,台湾方面由海基会顾问、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黄志鹏担任团长。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及5个附件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实质进展。双方就协议文本基本达成共识,文本由序言及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等5章共16条组成,其内容涵盖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
2010年6月29日,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
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互换文本。
2010年8月17日,晚间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二读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9月11日,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
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
2013年1月29日,两岸证券期货监理合作平台首次会议在台北举行。两岸证券期货监理合作平台首次会议由中国内地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和台湾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
陈裕璋共同主持。双方在会上就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市场进入政策协调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并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相互开放或放宽限制的新措施。本次会谈就大陆在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对台湾
资本市场开放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多项共识,包括对台开展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修改相关QFII管理办法,为台湾金融机构在申请QFII资格时提供便利等。
在ECFA框架下,大陆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的持股比例将由现在的最高不超过49%,提高到可持股50%以上。在对台湾
证券公司的开放方面,大陆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公司在上海、深圳和福建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可不限于证券公司。另外,大陆还将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陆方单一股东持股49%的限制。
2014年12月25日,中国内地证监会主席
肖钢与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曾铭宗先生在北京共同主持了两岸第二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探讨和研究了两岸
资本市场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大陆、台湾两岸举行第二次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会议。主要情况有,交流两岸资本市场的主要情况,肖钢介绍了大陆方面推动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大陆资本市场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未来经济质量提升将极大改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和环境。
同时,探讨和研究两岸资本市场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台湾方面关注的有,尽快将台湾证券期货交易所纳入QDII的名单等,此外两岸还就股价指数,商品期货上市交换意见。大陆方面关注的有,对台湾提出的相关问题大陆方面已经做好相关准备,包括大陆证券机构在大陆设置代表处的门槛,放宽QDII的限制,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台湾证券期货的机构限制等。
2023年12月,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公告,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
丙烯、
p-二甲苯污染源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2024年5月30日,国务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进一步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定位与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属于两岸特殊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不违背
世界贸易组织(WTO)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如同两岸已签署的海空运等九项协议,不涉及主权或政治问题。协商基本原则:第一,平等协商;第二,互利双赢;第三,彼此照顾对方的关切。
主要内容
ECFA早期收获清单服务业贸易会较少,多集中在货品贸易。ECFA协议内容将由两岸协商决定,参考国际类似协议与台方需求,包括商品贸易(主要排除
关税与非关税障碍)、服务贸易、投资保障、智财权、防卫措施、经济合作以及经贸争端解决机制。
协议内容
目标
第一,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第二,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
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第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协议措施
海峡两岸同意,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首先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
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其次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第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第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协议领域
货物贸易
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贸易救济措施,包括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货物贸易的海峡两岸保障措施。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
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服务贸易
海峡两岸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增进海峡两岸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投资
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建立投资保障机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海峡两岸相互投资的限制、促进投资便利化。
实施过程
经济合作
为强化并扩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效益,海峡两岸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金融合作、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研究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海峡两岸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海峡两岸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社团互设办事机构。海峡两岸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早期收获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海峡两岸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海峡两岸各自对其他所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
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海峡两岸
保障措施列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三》。自海峡两岸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达成的《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实施之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尽速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方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
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自海峡两岸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达成的《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实施之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 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其他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争端解决
海峡两岸应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实施前,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海峡两岸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机构安排
海峡两岸成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海峡两岸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监督并评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执行、解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济合作信息、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海峡两岸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文书格式
基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海峡两岸商定的文书格式。
附件及后续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一部分。
修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修改,应经海峡两岸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实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海峡两岸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海峡两岸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终止
一方终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海峡两岸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海峡两岸应就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以上信息参考:
产权保护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
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海峡两岸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海峡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促进海峡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
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为促进海峡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合作机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
盗版和假冒伪劣,特别是查处经由互联网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互联网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假冒伪劣产品;
(二)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可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开展
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观、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协商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对于在执行《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公文格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交换、通报、查询信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协商的公文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互相联系实施。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
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履行与变更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遵守《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变更,应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因适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所生争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协商。
十七、签署生效《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以上资料参考:
协议双方
大陆方面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
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2010年农历春节到来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看望台商时说:“现在两岸正在商谈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一件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双赢的好事。在商谈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农民兄弟的利益,把这件好事办好。”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接受
中国政府网、
新华网联合专访表示,大陆将充分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在这些方面,大陆可以做到让利。
2010年3月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两会商谈工作有两大规划: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商谈为重点,加快两岸经济关系迈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步伐;适时在两会商谈中增加文化、教育、卫生、新闻等议题,不断为两岸协商注入新的内涵。
2010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再次表示,要让利给台湾。这种让利,比如通过减免
关税,通过早期收获实现。另外,也要做出让台湾农民放心的事情。“因为我们是兄弟”。
3月30日,国台办主任王毅接受台湾媒体《
旺报》专访表示,签署ECFA是台湾方面先提出来的。并声明几点基本信息:首先,ECFA的性质是一个经济合作协议,协议中不会有政治内容,也不会有政治语言。二是指大陆方面选择对台湾降税的产品时,将尽可能选取能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相关产品。三是指大陆方面提出希望台湾方面降税的要求时,将尽量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四是大陆不会要求台湾方面进一步扩大大陆农产品入岛。五是大陆无意对台湾实施
出国劳务。
台湾方面
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两岸虽然都是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2010年2月9日,马英九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内容包括减免
关税、投资保障与保障智慧财产权三大部分,目的是“帮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首度松动今年上半年签订的立场,强调“现在协商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表”。
2010年3月9日,台湾
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
江丙坤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4、5月完成谈判工作,6月签署协议是很好的时机。
2010年3月14日晚间,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针对媒体报导
谭慎格指“两岸经济协议”会使台湾经济边缘化的言论,发表国民党文传会主委
苏俊宾的三点响应。
2010年3月14日,马英九出席“两岸经济协议座谈会”时说,不签“两岸经济协议”的后果就是“生意难做、竞争不过”。
2010年4月10日,马英九到
高雄市向南部中小企业说明两岸经济协议,他强调签ECFA会“一帮二不三要”,就是要帮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不进一步开放农产品进口、不开放大陆劳工来台;要
关税减免、投资保障和保护智慧财产权。
2010年4月25日,马英九表示,不签署ECFA会使台湾在
国际贸易上被边缘化,厂商失去竞争力,当局会花费950亿辅助扶助受影响产业。马英九批评,民进党执政八年来,已经拖垮经济,虽然参与
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但是独缺中国大陆一个贸易伙伴不去谈,使台湾闭关自守,签署ECFA有必要性急迫性,台湾经济发展不能再拖。
协议特点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是两岸经贸交流经过30多年互惠互补、相互依存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基本实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两岸共同认识到,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相比,框架协议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框架协议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一是双方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务实协商、合理安排。二是双方着眼于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彼此关切,结合两岸产业互补性,达成了一个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两岸民众得以尽早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陆方面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的现状,着眼两岸经济长远发展,未涉及台湾弱势产业、农产品开放和大陆劳务人员输台等问题,体现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第二,框架协议是开放、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第三,框架协议是全面、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的经济效益,关注两岸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关注两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经济合作搭建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但这只是两岸制度化合作的开始。今后,两会专家将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尽快完成各单项协议的协商,不断丰富和完善框架协议的内容,务实推动两岸在各领域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让两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贸易投资更加自由、便利的好处。
影响意义
自ECFA签署以来,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投资保护与促进、产业合作、海关合作、中小企业合作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两岸同胞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以ECFA早期收获为例,截止2019年6月底,在货物贸易领域,大陆对台累计减免
关税约375.3亿元人民币,远超大陆对台出口享受的减免关税。在服务贸易领域,台湾共有56家金融企业和1158家非金融企业利用早期收获优惠政策在大陆提供服务,41部台湾电影被核准引进大陆。根据当时签署的ECFA早收清单,在货品贸易部分,台湾对大陆开放包括轮胎、纺织品等267个类别,而大陆对台湾开放工具机、农产品等539个类别。这些类别分阶段降税,第三年降至零关税。从降税的类别数量来看,中国台湾方面显然获益较多。而且大陆是台湾第一出口市场,大陆降低中国台湾货物的进口关税,无疑大大减少台湾业者的成本。在ECFA早收清单实施的13年里,中国台湾出口到大陆的货品获得的关税减免金额已超过96亿美元,大陆出口到台湾的产品累积获得关税优惠10.17亿美元(截至2023年8月)。ECFA自2011年生效以来,已为台湾521项工业产品及18项农产品的输陆减免了逾2800亿元新台币(1元新台币约合0.23元人民币)的
关税。而一旦ECFA被中止,受损的不只是台湾的石化、纺织、工具制造等行业,也会冲击到整体产业,并给台湾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经贸风暴。
ECFA是为推动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及
自由化达成的特殊安排,其生效与实施给两岸特别是台湾相关企业和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
杨毅在北京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在早前结束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中,双方经过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已就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商谈工作机制等达成多项共识。当务之急是双方加快推动商签的进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2010年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正式名称充分交换了意见,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并商定协议的基本内容将涵盖两岸间主 要的经济活动。双方同意尽快适时启动第二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杨毅表示,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为了推动两岸经济进一步深化合作、遵守
国际贸易的有关规则而做出的一项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两岸经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客观需求和需要。
相关评价
大陆方面
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为了推动两岸经济进一步深化合作、遵守世界贸易的有关规则而做出的一项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两岸经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客观需求和需要。(2010年1月7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杨毅 评)
ECFA的性质是一个经济合作协议,协议中不会有政治内容,也不会有政治语言。这一点不是今天才明确,当初的设想就是如此。商签这个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两岸推进经济往来正常化、机制化和制度化的客观需要。因此,这是一个在两会框架下商签,充分体现两岸特色,同时又不违反WTO规范的特殊的经济合作安排。(2010年3月31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王毅评)
台湾方面
ECFA的最大关键在于两岸关系,若关系和谐,台湾就不会出问题,若关系非常紧张,台湾在外贸上就会出现严重问题。他认为,先让岛内百姓可以生存才是重点。(中国台湾地区内政部门前负责人
李鸿源 评)
相关事件
自台湾民进党当局上台以来,不仅未采取切实举措解除对大陆歧视性贸易限制,还不断变本加厉。2023年8月,中国台湾媒体报道大陆
有关部门日前宣布对台
贸易壁垒调查最新进展,并表示将依据有关规定研究中止或部分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给予台湾产品的
关税优惠。台湾各界人士表达了对ECFA被叫停的担忧和对台湾当局近年来破坏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满,呼吁台当局切实改善两岸关系。国台办发言人
朱凤莲在8月18日答记者问表示,两岸在“
九二共识”的基础上签署ECFA,但民进党当局上台以来,不仅未采取切实举措解除对大陆歧视性贸易限制,还不断变本加厉。据初步调查,台湾地区对大陆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ECFA关于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及自由化的要求。支持相关主管部门将结合
贸易壁垒调查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9月13日, 国台办发言人
陈斌华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于商务部将结合对台贸易壁垒调查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研究中止或部分中止ECFA项下给予台湾产品的
关税优惠表示了支持。
认定存在贸易壁垒
商务部网站2023年12月15日发布《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称,商务部认定,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壁垒。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
朱凤莲就商务部当天发布的公告表示,调查显示,民进党当局单方面限制大量大陆产品输入,且禁止进口大陆产品范围近年来呈现扩大趋势,截至2023年11月底共对大陆2509项产品禁止进口。根据大陆相关规定,对台
贸易壁垒调查最终调查结论为构成贸易壁垒。
朱凤莲指出,本次调查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调查结论客观公正。民进党当局对大陆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关于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及自由化的要求,违反ECFA有关“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
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条款,损害了大陆相关产业和企业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台湾消费者利益。
中止部分产品关税减让
2023年12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12月21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以来,给岛内相关企业和民众包括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渔民带来了利益,但民进党当局不断以各种借口和手段,阻挠破坏两岸交流合作,压缩台湾经济的发展空间,直接损害了广大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
2024年5月30日,国务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134个税目产品关税减让表示,台湾当局长期单方面对大陆采取歧视性贸易限制,违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关于“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的规定,既损害两岸企业利益,又损害两岸同胞福祉。2023年12月21日大陆方面宣布中止ECFA项下
丙烯等12个税目产品
关税减让后,民进党当局未采取任何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反而大肆宣扬“台独”分裂谬论,煽动两岸对立对抗,严重破坏ECFA实施的基础,导致大陆
有关部门不得不进一步中止ECFA部分产品的关税减让。有关责任完全在民进党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