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发布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而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政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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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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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对2008年1月1日后注册并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两年内,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深圳地方财力部分按50%的比例提供研发资助。对于未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或享受“二免六减半”的企业,以及2008年、2009年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同样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研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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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市区)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所有奖励资金均须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等方面的研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