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当当事人未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规定的义务时,法院通过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的一种行为。
执行含义
特征
行政诉讼执行既具有一般司法执行的特点,也有自身独特的特性:
- 旨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行政法律关系。
- 当事人之一可能是行政机关或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对原告和被告实施不同的执行措施。
执行主体
执行机关
在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且法律规定有权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时,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即为执行机关。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通常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如特殊情况需二审法院执行,可上报二审法院决定执行,也可由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当事人
指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参与人
指除执行当事人之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异议人
又称案外异议人,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的个人或组织。异议通常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人员应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执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启动行政诉讼执行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这些法律文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作为执行依据: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如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
- 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参考资料
浅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中国法院网.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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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执行含义
特征
执行主体
执行机关
执行当事人
执行参与人
执行异议人
执行依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