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质押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担保法》的相关条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部分规定。具体而言,《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和厂商名称权的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因此可以成为质押的对象。《商标法》第3条明确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及其法律保护,同时第39条详细阐述了商标转让的程序和条件。《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则规定了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及其转让的权利。
在实施品牌质押前,通常需要对品牌的价值进行评估。品牌价值可分为交易价值和内在价值两方面。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主要用于评估品牌的交易价值,而
Interbrand和CEObrand的方法则更注重品牌的内在价值。通过结合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评估方法,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品牌评估结果。
品牌质押在全球范围内已有多个成功案例。其中,2006年,
荷兰跑车制造商
世爵汽车(Spyker)与荷兰弗里斯兰银行达成合作,通过质押“世爵”品牌获得了1250万欧元的贷款。在中国,也有多个品牌质押贷款的例子,如北京星牌集团以“星”牌商标质押向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500万元,重庆
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桐君阁”商标质押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258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商标质押贷款的案例,涉及“庄吉”、“高邦”、“红豆”、“采花”、“署天”、“
仙客来”、“毛家饭店”、“云中山”、“韩大姐”等多个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