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又称监督视察。简单说就是警察的监督者。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警察在处理重要警务活动中行使职权及使用武器、警械都要受警务督察的监督。警务督察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他们是确保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防火墙。
概述
警察在处理重要警务活动中行使职权及使用器械都要受警务督察的监督。警务督察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他们是确保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防火墙。
督察由来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0号令《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施行,这是共和国警察制度史上的一个路标:它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至此,神州大地上,开始活跃着一个新的警种:督察。
工作内容
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监督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监督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处置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监督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一般要求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至少大专以上学历。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通过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
工作经验:
一般要求3年以上从警经验。要有较好的职业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心理压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薪资报酬
一般月薪范围在2500-6500元之间。
职业发展
警务督察一般是由民警、交通警察、巡逻警察、户籍警察通过晋升而来,一般要求有3年以上的从警经验。
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第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任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第五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
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或者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限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警务督察队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警务督察队。
第九条
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督察长报告;对重要事项的督察情况,必须向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
第十条
警务督察队发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督察长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需要通报有关部门的,可以使用《督察通知书》。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支持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
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监督。
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