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吉林省审计厅是
吉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州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其他事项。
按规定对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省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020年3月,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吉林省审计厅机关服务中心“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