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4月1日起,中国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了相关调整,包括新增对某些产品的征收,如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航空煤油等。同时,取消了对护肤护发品的征收,并调整了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对于进口白酒类,实行复合消费税,即按照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每千克1元的单位税额计征从量消费税。此外,自2002年1月1日起,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进口环节不再征收。自2002年6月1日起,除了加工贸易外,进出口钻石统一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自2004年3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进口
雪茄消费税税率,除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外,还同时征收消费税定额税和从价税。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
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