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
法律术语之一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属于刑法构成要件论中技术的构成要件类型下实害犯与危险犯这一分类方法中危险犯的两种类型。
基本介绍
如果行为人基于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实施破坏行为,但由于手段错误或对象错一误,而没有产生这种危险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这种危险的,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不构成本罪。有的学者认为,在具体危险犯中,若无具体危险的产生,则犯罪就不成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认定无发生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危险的可能,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条例
一、具体危险犯
概念:将行为对象的实际损害危险作为要件的犯罪构成。
特征:具体的行为对象处于现实客观的危险当中,结果的没有发生只是一种偶然。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必须使对象的安全运行处于客观现实的危险,若仅拆毁车窗只能是盗窃或损毁财物。
二、抽象危险犯
概念:行为对于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断的危险的犯罪。
特征:这种危险不是对于行为对象的危险,同时这种危险也不是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伪证、遗弃、传授犯罪方法等。
三、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
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现实的危险与立法者先决判断存在的危险
已证明或待证明的危险与无需证明存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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