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公共租界
清末到民国时期的公共租界之一
鼓浪屿公共租界是中国在清末到民国时期的2个公共租界之一(另外一个公共租界是上海公共租界)。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军占领了鼓浪屿岛,直到1845年才撤军。1843年后,厦门市根据《中英南京条约》开辟为通商口岸,英国另在厦门本岛内港海岸获得了一块滩地兴建英租界,鼓浪屿则保持原有风貌。
简介
鼓浪屿公共租界亦称鼓浪屿公共地界。“租界”和“地界”的涵义,中英文草约中曾发生过歧异,单就章程的标题,就有很大不同。中文是《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英文是《Land Regula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Kualangsu Amoy》,译成中文是:《厦门鼓浪屿租界土地章程》。另外,鼓浪屿还有“万国租界”、“万国公地”、“外人租界”等名称。鼓浪屿沦为公共租界前,英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列强都曾经妄图占有鼓浪屿,彼此间有过激烈的争夺,由于势均力敌,谁都无法独吞。
设置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戊戌变法”失败后,各帝国主义国家在华划分势力范围时,美国领事巴詹声按照美国“门户开放,利益均沾”的对华政策,联合驻厦各国领事共同策划所谓“鼓浪屿万国公地”,并亲自到福州拜访闽督许应骙,献策说:“如果把鼓浪屿划作公共租界,既可杜绝日本独占的野心,又可以兼护厦门,一举两得。”许欣然同意,随即派省洋务局委员按照通商条约面议章程,并电示兴泉永道美国领事“妥商办理”。
争议
光绪二十七年,美国领事巴詹声因任满回国时,妥商公共租界事转手由日本领事、英国领事接办。同年九月初三日,清廷委派5名委员与英国领事在驻厦领事馆进行一次讨论具体细节的会议。英国领事强调鼓浪屿既然要作为外国的租界,中国政府就无权干涉岛上的事务。清廷委员之一的兴泉永道延年则按许应骙的原意,认为“公共地界”应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内,中国且是东道主,更不应被排斥在外而不过问岛上的事务。双方发生争执。在“租界”、“公地”这两个不同涵义的名称上纠缠不能解决。最后,由许应和洋务总局复电延年说:“鼓浪屿或作公地,或作租界,均无不可,惟必须加入第十五条款‘兼护厦门市’,以鼓浪屿作公地,各国官商,均在界内居住。厦门为华洋行栈所在,商务尤重,应由中外各国一体保护,以杜东邻(日本)觊觎,如无此节,即作罢论。”这样,兴泉永道率同各委员和各国领事再次会议时,对“公地”或“租界”就不再争论,而把重点放在《土地章程》的条款上。各国领事认为,“兼护厦门”一节,须请示驻京公使而后决定,其他各款则均无异议。遂于十二月初一在日本领事馆举行《土地章程》签字仪式。会上提出中文、英文的章程草案六册。然而中、英文本不论标题、内容,都有明显差异:中文本的标题是《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英文本的标题译成中文是《厦门鼓浪屿租界土地章程》;中文本第十五款内容是“鼓浪屿改作公地,各国官商均在界内居住,厦门市为华洋行栈所在,商务尤重,应由中外各国一体互相保护”,而英文本仅写“候驻京公使核定”。在签押前经洋务委员杨荣忠核对,竟认为中、英文本无讹,双方代表就此签押。清廷参加签字的是以兴泉永道台延年为首的4位委员,外国参加签字的有日本英国美国荷兰德国法国的领事与代理领事以及西班牙丹麦的代表领事等。
归属
许应骙接到兴泉永道签押章程草案的报告后,于光绪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上奏:“自台湾省外属之后,厦门市地当要冲,民心极为浮动,镇抚维艰,税务商情,关系繁重,所议各款,虽领事办事之议无偏重,惟局董既可酌派华人,定章仍须彼此批准,骙以公地之议,大致尚属相符,且厦门均一体保护,实于地方有裨益,亦不致失自主之权。”
在上奏的同时,许应骙把《章程》中文本送外务部核查。日本领事上野专一也将英文本送驻京公使团转咨外务部核批。外务部接到中、英文本后,发现中、英文本互相歧异,电嘱许应骙查复。许接电后即饬兴泉永道向各国驻厦领事质辩。当时各国领事都已换人,只有日本领事上野还在。上野对《章程》第十五款坚持依照英文本,不同意中文本的表述。兴泉永道延年复电请许应骙咨请外务部与驻京各国公使协商。驻京公使团领衔公使美国人康格致外务部照会说:“鼓浪屿公界章程,各国兼护厦门市一事,各使臣认为仅限于鼓浪屿之租界合同,不能言及兼护厦门土地,各国领事实无此权,即各使臣非奉本国之嘱,亦复无此权力。合同内立此条款,系属无用,请按照前章程办理。”
同年九月十七日,许应骙上呈外务部:“鼓浪屿草约合同第十五条兼护厦门一节,各领事以此条洋文候各国驻京公使复电,现各公使既称领事无权,则此间无从商协。惟华洋合同未便两歧,请饬外务部与各国公使仍照顾贞观填写,或给以华文为凭。此项草约本已声明必须候朝廷批准,方能遵行;倘各使不允,尽可将前约作废。”
外务部转奏光绪帝(是时慈禧听政),提出:“厦门市地当要冲,实为闽省屏藩,该督议订鼓浪屿租界章程,拟订各国一体兼护,意在预防他国专横窥伺,不为无见。惟厦门为中国地方,本非外人所能干预,若明订约章,强令各国互相兼护,轻失自主之权,于义无取,若因各国不允保护,议前约作废,无论各使未必允许,即令就我范围,窃恐名既不正,言又不顺,亦将重贻列邦讪笑。臣等同商酌,不如将原订中文章程第十五条保护厦门一节,径行删除较为简净。查该督咨送地界章程共十七款,删去第十五条款外,其余十六款于公地之议尚属相符,自应请旨准行,以符原约,而敦辑睦。”清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外务部奉旨“依议”,于是通知驻京公使团转电驻厦领事团。
收回
经各国驻厦领事商定于光绪二十九年初组成工部局。同年四月初五,对鼓浪屿开始实行租界统治。民国30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鼓浪屿,公共租界为日本所独占。民国32年2月,中美、中英分别签订新约,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及一切特权,并明确指出英、美两国“在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内之行政与管理辖权归还中国”。于是,汪伪政权在日本帝国主义授意下,于同年5月举行“鼓浪屿租界行政权移交式”和成立日伪“厦门市政府鼓浪屿办事处及鼓浪屿警察署”的仪式,导演了一出“收回”租界的丑剧。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国民政府于同年10月3日接收鼓浪屿,结束鼓浪屿作为公共租界的耻辱历史。
参考资料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www/wwwroot/newbaike1.com/id.php on line 362
目录
概述
简介
设置
争议
归属
收回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