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行为
法律领域术语
单独行为(德语:Einseitige Rechtsgeschäfte),亦称为一方行为或单方民事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项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权利主体一方单独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
分类
单独行为可分两类:
1、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又称“相对的单方行为”、指须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但不需相对人承诺,民法行为即能成立。如民事行为的撤销、债务的免除、追认代理权等。
2、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又称“绝对的单方行为”。指无须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即能成立。如立遗嘱、刊登悬赏广告、继承人放弃继承等。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单独行为与单务民事行为的区别
单独行为是指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对应。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一方单纯的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享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对应,此行为仍然需要双方的合议,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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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行为与单务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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