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是一种证据规则,旨在规范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品格。品格在美国法学家中麦考密克的理解中,指的是对一个人总体性情的描述,涵盖了诸如诚实、节制饮酒或温和等特点。
规则定义
品格证据规则,又称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系列证据规则,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品格的证据通常是不可采的。这一规则的基础在于,一个人过去的品格与其在特定环境下的行为之间缺乏相关性,因此不具备可采性。然而,这一规则并不是绝对的,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
被告人品格证据的例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可以采纳的。例如,当被告人主动提供关于自己品格的良好证据时,公诉方有权提出反驳证据。此外,当被告人的品格是其所控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时,相关的品格证据也是可采纳的。还有,当被告人提出无罪证据并接受交叉询问时,询问人可以提及被告人的过往罪行及其品格。
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例外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时会被允许提出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以支持其辩护。例如,当被告人主张被害人具有暴力倾向时,以此证明被害人可能是先发起攻击的一方。然而,考虑到女性权利的保护,美国已经通过立法限制在强奸和性侵案件中使用受害人的性行为证据。
证人品格证据的例外
证人的品格可以通过名声或意见证据进行攻击或支持。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击和支持。证人的品格证据还受到其他限制,如证据仅限于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且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必须在证人的可信品行受到攻击之后才有可采性。
其他犯罪或特定恶劣行为证据的例外
一般来说,其他犯罪或特定恶劣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致性。然而,这些证据可以为多种其他目的而被采用,如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并非过失或意外等。
证明方法
证明品格有三种基本方法:一是通过证明其在相关居民中的名声;二是通过意见证据,如雇主对雇员诚实与否的看法;三是通过对名声和意见证人的交叉询问,以查明证人对受审查人品格的了解程度。
参考资料
品格证据探析.品格证据探析.2024-11-26
论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知乎专栏.2024-11-26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11-26
目录
概述
规则定义
例外情况
被告人品格证据的例外
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例外
证人品格证据的例外
其他犯罪或特定恶劣行为证据的例外
证明方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