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基线是一国领海与其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也就是测定领海宽度的基准线。领海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侧依次是领海、毗邻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领海基线的确定方法有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和混合基线法三种。正常基线法采用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
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法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城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通过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的方法为混合基线法。
中原地区海岸线曲折,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目前已划定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
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
北部湾北部的领海基线,以及
黄岩岛的领海基线。
概念界定
定义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海与其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也就是测定领海宽度的基准线。领海基线是沿海国测量其领海外部界限和沿海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外部界限的起始线,或者说领海基线是指测量领海宽度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200
海里外
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起始线。
相关定义
领海
领海指沿海国家在陆地领土及其
涪江以外邻接的处于国家主权下一定宽度的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国家主权下一定宽度的海域。
内水
内水是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水域。一国的内水应包括港口、河流、湖泊、运河、内海、封闭性
海湾和泊船处等。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5条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条均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内水是一国领土的重要部分,和国家陆地领土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历史沿革
领海基线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初期,原称为领水基线,后在1930年的
海牙国际法会议上改称为领海基线。在当代海洋法中领海基线的功能有所扩大,按照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划定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某些情况下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也都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间划定领海界限在一定情况下也以“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为基础的。
确定方法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
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由于中国海岸线较为曲折且多岛屿,因此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指出中国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宽度和领海基线测定方法后,中国在1996年、1999年和2012年相继公布了部分大陆领海基线和
西沙群岛领海基线、
台湾岛及附属岛屿和
东沙群岛领海基线、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
划定规则
群岛国在以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后,水域面积和包括
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一百
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
地平线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
地平线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意义
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建立海洋管辖权主张的起始线。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它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所以,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而且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也非常关键。同样重要的是,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基线上的基点,对于确定与邻国的海洋边界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以中间线为基础划定的边界。
中国领海基线划定现状
中国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确定基点和基线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中国海岸非常曲折,海岸线长度是一万八千公里,仅仅500平米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选择基点确定领海基线,既要符合
国际法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维护中国的海洋利益,这两者要找到一个合法的平衡点,需要进行严密的计算和测算。
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其中大陆领海基点共49个,西沙群岛领海基点共28个。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
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其中钓鱼岛、
黄尾屿、
南小岛、
北小岛、
南屿、
北屿、
飞屿领海基点共12个,
赤尾屿领海基点共5个。
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意义重大。一是再一次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对那些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径予以有力的反制和震慑。二是宣布
钓鱼岛的领海基线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完善领海制度。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1996年颁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线,这一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是完善中国领海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三是通过确定钓鱼岛领海基线,明确了该海域中国领海和内水的范围,为根据中国
国内法和有关
国际法对钓鱼岛海域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领海基点共7个。
黄岩岛的领海基线
2024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岩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岩岛的领海基线,这是中国对黄岩岛主权的明确宣示。当地时间2024年12月2日,中国常驻
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代理副秘书长马蒂亚斯交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黄岩岛领海基线的声明》和相关海图。该《声明》及海图会在联合国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