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程序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时,相关参与方提出的回避请求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回避程序包括回避申请的提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等环节。
回避程序适用于人民法院开庭时的审判长、当事人以及其他司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
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也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司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则由指派或聘请他们的相应负责人决定。
一旦有人提出回避申请,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庭审期间,都应暂停诉讼程序的进行,直至回避申请得到处理。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回避决定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满意,他们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复议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回避程序旨在确保法律诉讼的
公正性和合法性。通过这一程序,能够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偏见,从而维护司法系统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