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
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
自由民是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阶层。一般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政治上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及人身自由。包括: (1) 贵族奴隶主、工商业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他们是上层自由民;(2) 为数众多的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小商人,他们属于下层自由民,常受到奴隶主阶级的压榨和盘剥,随时可能沦为奴隶,他们与奴隶主阶级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斗争。在历史上,自由民的产生通常源于大范围的废奴主义运动或者由奴隶主自愿放弃拥有权带来的奴隶解放。此概念不同于自行逃跑的逃亡奴隶。
分类
自由民可区分为上层和下层,即贵族和平民两部分。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构成自由民的上层即贵族。他们不仅拥有大量地产和其他财产,而且享受各种政治特权。他们不仅残酷剥削和压迫奴隶,而且也压迫和剥削各种小生产者和小商人,他们是奴隶社会统治阶级。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经济学特权的居民构成自由民的下层即平民,主要包括个体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
权利
自由民不同于奴隶,享有人身自由,他们一般都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并依靠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其中极少数比较富裕的也能占有和使用少量奴隶。这些农民和手工业者虽然属于自由民,但他们不能参加政权管理国家大事,在经济上受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的盘剥和压榨,不仅要给奴隶主国家缴纳各种苛捐杂税,还要服兵役和各种劳役,生活极不稳定,往往贫困破产沦为奴隶或无业游民。可见,自由民中的下层实际上也是一个受剥削受压迫的阶层。因此,在自由民内部,上层的奴隶主贵族与下层的平民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下层的自由民是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武装起义中的重要同盟军。奴隶获得解放后被称为自由民,他们及其后代通常享有公民权和财产权。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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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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