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三明,男,1946年12月16日生于
永济市开张镇杨村,共产党党员,法学硕士,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2000年获得国务院政府津贴。参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起草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2005年6月4日被聘为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顾问。
1965年至1970年在
山西大学上学;毕业后分配到太原
化肥厂工作,历任工人、政工干事、党委秘书、党委办公室负责人;
1978年考入
北京大学,攻读法律专业研究生课程,1981年10月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留校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
1987年9月调国家新闻出版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工作,先后任法规处处长、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1998年3月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兼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2002年3月,作为中国法院代表出席在
以色列召开的“国际司法培训组织”会议,被推选为该组织理事、教育委员会主席。
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工作期间,曹三明参与了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并曾出访
日本、
苏联、
捷克斯洛伐克、
波兰等国。在国务院法制局工作期间,他参与了60多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并曾出访美国、
加拿大、
英国、
德国、
澳大利亚、
阿根廷、
秘鲁、
委内瑞拉等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曹三明曾访问美国、以色列、
荷兰、
法国、德国等国。此外,他还曾在多所高等院校兼任教授或研究员。
曹三明在二十多年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工作中,独著或主编的学术著作有《新合同法教程》《
中国法制史》《中国著作权手册》等20余部,撰写学术论文100多篇。鉴于他在法制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国务院于2002年对其给予嘉奖,并授予政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