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法
土地税法
土地税法是台湾省现行征收土地税的基本法规。1977年7月14日制定公布,1979年7月25日修正公布。共7章59条。该法的主要规定有:农业税分为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或田赋的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典权人、土地承领人、承垦土地的耕作权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有偿移转时的原所有权人; 土地无偿移转时的取得所有权人; 土地设定典权时的出典人。已规定地价的土地,除依规定课征田赋者外,应课征地价税。地价税按每一土地所有权人所在辖区内的地价总额计征,基本税率为15%。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累进起点地价时,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课征;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依本法规定累进课税,直到加至最高税率70%为止。农业税征收实物,就各地方生产实际征收稻谷或小麦。不产稻谷或小麦的土地及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按应征实物折征当地生产杂粮或折征代金。已规定地价的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应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土地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最高为60%。该法同时还对稽征程序、罚则等作了规定。
概况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就是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8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只对在城镇、县城、建制、工矿区范围内进行非农业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而对在广大农村占用地的,则只需要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税率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介绍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地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定额征用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就是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多少,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相应的税额幅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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