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类物质”是指
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一、使用其他
酰基替代丙基;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
苯基;三、
哌啶环上存在
烷基、烯基、氧基、
酯基、
醚基、
羟基、卤素、卤代烷基、
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芬太尼类物质品种达到25种,超过
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相关主管部门将抓紧制定出台“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快实施推进毒品实验室建设等举措。
2019年 4月1日,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根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为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加列管品种,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最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确保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落实到位。
根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类物质”是指
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
哌啶基]-N-
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