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首先将环境权的概念纳入宪法学范畴内进行界定,有意地区分了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与部门法意义上的环境权的不同,凸显出本题研究的宪法学意义;第二章对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进行论证,能进入宪法视阈研究的权利必然属于基本权利;第三、四、五章论证在环境权具备基本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其权利的功能、规范效力以及救济制度,展现了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的完整的规范架构。
张震 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9)。现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