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
太原市审判是指1956年
中原地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对
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期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此次审判的特点在于遵循
国际法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对战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革命
人道主义精神。
背景简介
日本帝国主义自1931年9月18日起武装占领
东北地区,1937年7月7日向中国发动全面侵略战争,至1945年9月2日投降,其间对中华民族犯下了众多罪行,导致中国人民遭受巨大生命和财产损失。抗日战争期间,中国人民被屠杀人数超过千万,仅1937年冬日军侵占南京后的六个星期内,就屠杀了二十多万中国和平居民,发生两万多起强奸妇女事件。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包括一些首要战争犯罪分子,战后已分别由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见战争犯罪)和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作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关押的
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战犯中比较次要的一部分,共1109名,其中死亡47名,候审1062名。
法律基础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并由毛泽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生效。该决定规定了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处理方针,包括区分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以及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革命
人道主义精神。此外,该决定还明确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组成和任务,对
日本战犯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以及进行审判的程序和制度。在通过此决定的同一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并任命八名审判员,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审判过程
根据上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6月至8月间分三批对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对45名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9日至19日在
沈阳市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
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八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罪;6月10日至11日在太原对
富永顺太郎的侵华战争罪和特务间谍罪;6月12日至20日在太原对前
日本军政人员
城野宏等八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和反对
解放战争罪;7月1日至20日在沈阳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
武部六藏等二十八名战犯组织和操纵伪满
傀儡政权、侵略
中原地区罪,进行了公开审判,并分别判刑。审判期间,每次出席旁听的各界代表达四百余人。
审判证据
审判是建立在经过周密调查、掌握了大量罪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战犯犯罪地点遍及全国曾沦陷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战犯被关押的几年期间,到有关各地进行了认真调查,直至1956年上半年才完成全部侦讯工作,取得了充分的证据。例如,特别军事法庭对铃木启久等八名被告犯罪事实的确定,是经过审查了九百二十人提出的控诉书三百三十八件,被告人等原部属及同僚二百六十六人提出的检举书十九件,证人八百一十四人的证词一百一十二件和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笔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听取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诉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词之后作出的。审判
富永顺太郎特务间谍罪,除证人证词等外,还有日伪档案文件、物证一百零二件。审判
武部六藏等二十八名战犯,除有控诉书、检举书、证人证词、日伪档案等一千三百五十多件外,并有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对于战犯在
佳木斯市等地培养
伤寒、
副伤寒、霍乱菌,准备细菌战武器,并用中国人作试验以鉴定细菌效能的罪行,有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孟雨、协和医学院教授
张学德和中央卫生研究院副研究员方纲等作为鉴定人出庭。在大量事实面前,全体战犯对所犯罪行不仅供认不讳,而且认为法庭确定的犯罪事实是实事求是的。
权利保障
特别军事法庭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起诉书副本连同译文在开庭前五日送达被告人,并通知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有权聘请在中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法庭可以为他们指定辩护人,辩论结束时他们有权作最后陈述。开庭后再次宣布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在法庭上证人与翻译都须具结,保证如实证明及翻译,否则承担
刑事责任。在审判
铃木启久等战犯的法庭上,当公诉人权维才历数被告人的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罪行,要求给予应得的惩罚后,辩护律师徐平在发言中指出,铃木启久、藤田茂和
佐佐真之助都是日本陆军高级指挥官,有权独立指挥部下进行侵略活动,他们对指挥部下所犯的各种罪行,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责;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又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负有最高刑事责任的应是发动侵略战争的
东条英机、
广田弘毅等元凶极恶,以及罪大恶极的战地最高司令官
冈村宁次等人。这些辩护使被告人深为感动。
铃木启久在最后陈述中说,根据他的罪行,在法庭上本来是没有辩护的余地的。他沉痛地悔罪,当场声泪俱下。
判决结果
法庭调查证实战犯罪行严重,铃木启久曾命令所属部队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制造“无人区”,仅1942年10月28日在河北
丰润区潘家峪一次集体大屠杀,就以棍打、刀刺、活埋、火烧、剖腹等残暴手段杀害和平居民达一千二百八十人,其中有孕妇六十多名,还有十九名幼儿被从母亲怀中夺出摔死,百余名妇女被强奸,千余间房屋被烧毁。对于其他战犯,法庭调查还证实了他们抢夺中国人民的粮食、牲畜,施放毒气,虐杀战俘,虐待大量民工致死,准备细菌战,建立和操纵伪满
傀儡政权,抓捕刑讯中国爱国志士,以及在
日本投降后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
中国国民党地方政权的反革命军队,勾结汉奸、反革命特务集团进行间谍活动,破坏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等种种罪行。根据罪行轻重及悔罪表现,特别军事法庭对受审的四十五名战犯分别判处了八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其中
武部六藏因患重病并有悔罪表现,宣判后即裁定准予假释。宣判后,全体战犯一致深切地感谢中国人民的宽大处理,表示要重新做人。除
佐佐真之助在服刑期间病故外,其余四十三名战犯自1957年开始陆续释放,其中属于刑满释放的有十四名,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提前释放的有二十九名。1964年3月6日,对被关押的最后三名战犯斋藤美夫、
富永顺太郎、
城野宏予以提前释放。至此,一千一百零九名
日本战犯除关押期间死亡四十七人,服刑期间死亡一人外,其余全部生还日本。
教育改造
战犯管理所在日常管理中,对战犯不虐待、不侮辱人格,保障战犯身体健康,为战犯购置图书和乐器,订阅中日两国的报纸杂志,补习文化,进行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教育。审判前,分批组织战犯参观中国十二个大、中城市的建设成就和当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遗留的罪迹,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抚顺战犯管理所是利用原来日本侵略者残害中国爱国志士的一所监狱的旧址改建的。关押在这里的战争犯罪分子岛口信重,曾任这所监狱里的典狱长。他亲眼看到,过去监狱里折磨中国爱国志士做苦工的地方,现在是锅炉房、
面包房和运动场;过去拷打、刑讯中国人的暗室,现在是为战犯治病的医务所、药房;过去侵略者的仓库,现在是战犯的浴室。所有这些强烈的对比,更使他感到自己罪恶深重。战犯佐野一原来不肯认罪,患
大肠癌后,得到医院两次抢救,得以治愈。他流着眼泪当众供认自己过去拷打、杀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战犯
船木健次郎患高血压,
偏瘫,也及时得到了治疗,他写了感谢文章,并对自己的过去表示憎恨和懊悔。
真诚悔罪
公开审判对战犯是又一次深刻的教育。所有战犯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都表示真诚悔罪。
铃木启久说:“我对自己的残暴行为,起初曾企图隐瞒,但中国人民给我以
人道主义的待遇,启发我进行反省,使我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我是犯了这样严重罪行的罪犯,本来应受到严惩,但是六年年来我却受到中国人民宽大的人道待遇。”“保障我的生命的人们是谁呢?就是我曾经毫无理由地杀害他们的亲人,破坏他们的和平生活的中国人民,想到这一点,我的心就好象要碎裂似的难过。”“假如我还能有余生的话,我将为反对战争,保卫和平来度过”。其他战犯在最后陈述中,也说了真诚服罪和谢罪的话。1956年6月23日第一批被释放的三百三十五名
日本战犯曾到抗日烈士纪念馆向中国烈士献花圈、默哀致敬,在悼词中宣誓:“决不再走过去的罪恶道路,决不容许残酷的非人道的侵略战争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些战犯回到日本后,除个别人外,基本上都实践了他们的诺言,为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日友好的进步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映意义
惩办罪行累累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中国人民不可剥夺的庄严权利。这一正义审判,完全符合世界各国公认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宽大处理
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中国人民伟大胸襟和革命
人道主义的表现,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强意志,体现了中国人民同日本人民希望世世代代友好相处的深厚情谊。
中原地区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进行的沈阳和太原审判,已作为一次重大的反对侵略战争、申张人类正义、保卫世界和平、维护中日友好的司法审判而载入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