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
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当事人
居间人,居间委托人的对称,又称经纪人、中间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人。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居间人承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忠实尽力地履行报告或媒介的义务,忠实于委托人。居间人履行这一义务时,关于订约事项,应该就其所知,据实报告给委托人。
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中国目前针对居间人相关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具有代表现性的居间职业群体如期货居间人,已成为了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
历史沿革
制度起源
居间制度的确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确实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居间活动主要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撮合交易,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中介费用。
行业发展
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如法国商法典把居间人分为二种,一种是特权居间人,此等中间人须经政府的任命,居于公务员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权利及义务,而另一种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居间人。英国的居间人须经地方官署许可才可以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定,居间人是一种官吏。
现代法规
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首先把居间活动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了规定。以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中国针对居间人相关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基本信息
定义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地位
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其职责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们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具体订立合同的过程,只是充当介绍人的角色。
特征
居间人通常是独立的第三方,与买卖双方没有固定的归属关系。他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中介服务,不受任何一方的控制或影响。因此在履行居间职责时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在信息交流和沟通中保证真实性,以及居间行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作用
居间人的作用在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通过提供信息、介绍和撮合服务,帮助委托人达成合同。
权利义务
职责义务
参考资料
相应权利
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优点缺点
优点
参考资料
缺点
参考资料
现状趋势
中国目前具有代表现性的居间职业群体如期货居间人,已成为了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就行业现状而言,一方面,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期货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应当审慎选择与其合作的居间人,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各国称谓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制度起源
行业发展
现代法规
基本信息
定义
地位
特征
作用
权利义务
职责义务
相应权利
支付条件
法律依据
优点缺点
优点
缺点
现状趋势
各国称谓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