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是在1922年华盛顿会议中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的统称,包括《四国公约》《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和《
九国公约》。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会议,全称为“关于限制海军军备和
远东及
太平洋区域问题的华盛顿会议”(也称“太平洋会议”),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
美国首都华盛顿召开,参会国为美国、
英国、
法国、
日本、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
葡萄牙、中国九国。中国政府派出
施肇基、
顾维钧、
王宠惠三人为全权代表,
余日章、
蒋梦麟为国民代表,朱佛定为秘书,共130多人组成的庞大代表团出席。原计划还有广州政府外交次长
伍朝枢为代表,但是
孙中山不承认北京政府,要求自派不遂,伍朝枢未赴。
华盛顿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限制海军军备问题,所谓限制海军军备,是几个主要的
帝国主义国家为了各自利益的需要,暂时停止战后的海军军备竞赛,为此设立了由美、英、日、法、意五国组成的“限制军备委员会”。二是
太平洋和
远东问题,为此设立了由九国组成的“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华盛顿会议期间缔结了多项条约,主要包括关于废除英日同盟的《四国公约》;关于限制海军军备的《五国条约》(《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关于
中原地区“门户开放”原则的《
九国公约》,这三个公约统称“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条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英、日等战胜国为重新瓜分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殖民地和
势力范围,于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召开会议,又称
华盛顿会议。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国
北洋政府的代表团参加。华盛顿会议实质上是巴黎会议的继续,其主要目的是要解决《
凡尔赛和约》未能解决的彼此间关于海军力量对比及在远东太平洋地区特别是在中国的利益冲突。会议最后签订3个条约。
1、《四国条约》:12月13日,美、英、日、法签订《关于太平洋所有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通称《四国条约》。条约规定,缔约各国互相尊重它们在
太平洋区域内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权利,一旦遭受别国侵略行动的威胁时,缔约国应协商采取有效措施。条约批准后,英日同盟即行废除。
2、《五国条约》: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5国签订《关于限制海军军备的条约》,即《五国条约》。规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舰总吨位的比例为5:5:3:1. 75:1.75。规定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区所占有的岛屿的要塞一律维持现状,不得建立海军基地或新的要塞,但
日本本土和附近岛屿
夏威夷群岛、
澳大利亚和
新西兰除外。
3、《
九国公约》:1922年2月6日,出席会议的9国代表签订《九国关于中国事件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通称《九国公约》。规定尊重
中原地区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给予中国完全无阻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的巩固的政府;施用各种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这就确认了“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为列强对华政策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