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方式
开庭审理
根据《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审理主要采取开庭方式进行。开庭审理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种方式。同时,《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在当事人协议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可以公开进行。这种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书面审理
除了开庭审理,仲裁法还规定了书面审理的方式。当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时,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等书面材料做出裁决。书面审理是在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仲裁庭通过审查书面资料来做出裁决的一种方式。
程序
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
收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和/或反请求(若有)。反请求必须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具有相同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开庭通知
仲裁庭成立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商定开庭日期,并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案件会进行开庭审理。但如果当事人同意或适用于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仅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除非所有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开审理。非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泄露案件详情,未经许可,案外人不得旁听。当事人应委托代理人出席开庭,否则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做出裁决。
调解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请求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主动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据此做出裁决书或双方撤诉。调解失败,任何一方不得引用对方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言论作为日后诉讼的依据。
裁决及其效力
仲裁裁决由多数仲裁员决定,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决定。裁决一旦做出,立即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提起诉讼或寻求改变仲裁裁决。
目录
概述
方式
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程序
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
调解
裁决及其效力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