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导致交易对象产生混淆或错误认知,进而获取不当交易机会的行为。
行为特征
定义及特征
欺骗性交易行为,即欺骗性仿冒行为,是由经营者采取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致使交易对方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实现交易目的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通常是商品或服务的推广者。
在客观层面上,实施了欺骗性的手法。
主观方面,存在使人误信的意图。
造成的损害具有双重性,既影响交易方,也涉及相关的经营者。
商业混同与欺骗性交易的区别
商业混同指的是模仿、假冒他人已有的且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产品、企业名称、原产地等,使得消费者无法区分真伪产品的现象。相比之下,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范围更为广泛。
表现形式
欺骗性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在同类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此类标识,以及未经商标持有人允许而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替换后的产品再次投放市场等行为。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其商品。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出令人误解的虚假陈述。
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对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未能涵盖的欺骗性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做出了相应处理规定。
商标法
商标法第53条规定,若出现商标法第52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商标注册人或利益相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满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若侵权人逾期
不起诉且不履行义务的,
工商管理部门可申请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赔偿额应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当侵权所得或被侵权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赔偿。商标法第54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
刑法第213至215条规定了几种与欺骗性交易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些犯罪行为均涉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而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的行为。针对不同情况,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标准。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的,还应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若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