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选择是指个体在其生殖保健决策方面的动态过程,即在自愿和知情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这一过程强调服务对象的自主权和选择权,涉及双方的信息交流和理解。
历史沿革
知情选择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末期,当时美国的一些医生主张提高医学透明度,让患者更多地了解自身的病情。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国际开发署首次提出计划生育项目的自愿性质。1970年代初期,知情选择开始在计划生育文献中出现,旨在增强计划生肓的可接受性。1984年,世界健康联盟促进自愿绝育机构(AVSC)主办的国际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绝育手术中的自愿选择原则。此后,这一原则逐步扩展到其他避孕节育方法。1994年的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上,提出了生育知情选择和避孕知情选择,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179个国家的一致认同,确认知情选择作为基本权利。
实践与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知情选择经常被误认为是知情同意,这可能会影响知情选择的有效实施。虽然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但它们的目标有所不同。知情选择侧重于最大程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生殖保健需求,而知情同意则更关注服务对象的理解和自愿性。知情同意通常通过签署协议书来实现,这是知情选择过程的一部分。然而,仅靠知情同意并不能构成完整的知情选择。相比之下,知情同意更多地反映了法律层面的要求,它不仅保护服务对象的权利,也能防止卫生服务机构遭受不必要的指控。在计划生育领域,知情同意通常应用于绝育手术,因为这是一种不可逆的避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