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明朝以后朝廷京官的考察制度,又称内计,有别于外官考察称为外察,即外计或大计。明代每六年举行一次,
清代吏部设考功清吏司,改为三年考核一次,在京的称“京察”,在外地的称“大计”。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
朱元璋建国时,立有官员考察制度,最初为三年一考,后改十年一考。
朱祐樘弘治十四年(1501年),改为六年一考。
朱厚照正德四年(1509年),规定“巳年”以及“亥年”为考察之年。清代承袭明制,初改明代“三等八法”为“四格八法”作为升降标准,三等为称职、勤职、供职。
四格为才能(分长、平)、操守(分清、勤、平)、政绩(分勤、平)、年龄(分青、壮、健);守清、才长、政勤,年或青、壮、健为称职列一等;守勤才长政平、守勤政勤才平、年或青、壮、健为勤职,列二等;守勤才平政平,或才长政勤守平为供职,列为三等。八法为贪、酷、不谨、浮躁、罢软
无为、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不谨、罢软无为者革职,浮躁者降三级调用,
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年老、有疾者休致。以八法者送吏部处分称“劾”。1759年后八法去除贪酷不考改为“四格六法”,贪酷改为可随时题参,革职拿问,永不叙用。
京察与大计制度的存在,本身目的在于奖优惩劣,使各级官员能够恪尽职守,为帝国统治做出贡献。然而正因为涉及了官员的奖惩,结果造成徇私舞弊等结党现象十分明显,在发展的后期已经很难真正实现应有的作用。“长官往往博宽大之名,每届京察,只黜退数人,虚应故事,余概优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