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获东吴大学法学士、
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历任东吴大学、
暨南大学、群治学院、中国法政学院教授、
国民政府参政员、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去中国台湾后,仍执律师业务。
东吴大学校友在台谋復校时,先生奔走呼吁,终於1954年奉准成立东吴法学院,先生出任院长,为校务荜路蓝缕孜孜矻矻,贡献殊多。
宣统三年(1911年)入上海中华书局任编员,后参加
梁启超主持的《大中华》杂志编辑部。
民国14年
五卅运动期间,任
上海市遇难学生代表,控诉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并出面交涉。后任纳税华人会秘书、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董。积极联络各界争回司法权,使会审公于民国16年1月正式改组为临时法院。
民国25年11月担任沈钧儒、邹韬奋等救国会“七君子”案辩护律师之一。翌年八·一三事变后,不为日伪威胁利诱,赴
重庆市,任国民参政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