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由原内蒙古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而成,是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下设
呼伦贝尔市、
赤峰市、
鄂尔多斯市、
乌海市四个监察分局,分局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在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定”规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按照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如下: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
职业危害等煤矿
安全生产信息。
5.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8.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
矿井使用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
安全生产工作。
11.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
财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