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调配)财产的总和,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车辆、仪器以及按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各种资产。企业
对外捐赠资产是一种常见的捐赠形式。
在财务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处理规定一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均规定,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此外,两份文件均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其中包括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然而,当企业用资产
对外捐赠时,由于无法获得相关经济利益,因此不应视为资产销售,也不应确认资产销售收入的实现。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的,应视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了捐赠资产的计量方法,即企业自制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此限的非公益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的具体范围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多个领域。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捐赠的范围、途径、计量、凭证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