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忠谟,字筱初。1915年7月28日生。籍贯
休宁县。1934年夏,考入台湾中央大学法律学系。受课之余,孜孜于法学暨刑法原理之钻研写作,且以为终身志业。
1954年,台湾大学延聘为法学院法律学系副教授,而教授,继兼系主任,并历任训导长、法学院院长、教务长。任系主任时,广揽名师宿儒,增辟课程,充实图书设备,使法律系规模大具。
1975年,出长"
铨叙部",持衡以清允见称。六十六年,出任中国台湾地区司法机构次要负责人。凡审及职系之厘订,审检分隶制度之推行,躬亲擘划,奠立法治宏规。七十年,应聘为台大名誉教授。七十一年,时人有以「异议分子多出自台大法律系,而其皆为韩忠谟学生,韩氏主持该系及法学院多年,思想必有问题」,毁之,因而忠谟未获出任台大校长,愤而辞职。
1983年,"中央研究院"院长
钱思亮以总干事一席相邀,力辞不获,而中研院直隶中国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忠谟时任“国策顾问”多年,视同借调,当局仅允以代总干事名义,相助为理,六月,钱院长自美返国,旋卧病辞世,暂代院务半年。七十九年初,中研院组织法奉核准修正,新置副院长'忠谟聘为首任代副院长,院长
吴大猷先生深资倚重,并获充分授权主持院内一切事宜,积极进行组织法修法工作,使其适合目前及将来之需要,自起草至定稿,费时经年,经中国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
台湾当局领导人”公布实施。继据之以修订各研究所组以规程暨相关子法,开展国家学术研究规模。
1990年10月,忠谟街行受伤
骨折,入院疗治,旋告痊愈,而自觉体衰,乃辞职,以读书自娱。又增润旧着刑法原理,重新刊行问世。1992年12月24日,忽感不适,入台大医院疗治,以肠癌宿疾复发,终至
心力衰竭。19937月24日逝世,终年七十九岁。十月四日,“台湾当局领导人”明令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