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越(拼音:tán yuè (梵da^na-pati,巴da^na-pati,藏sbyin-bdag)指‘施主’。即施与僧众衣食,或出资举行
法会等之信众。音译陀那钵底、陀那婆、达纳帕蒂。梵汉兼举称作∶檀越施主、檀越主、檀那主、檀主。《大般涅盘经》卷十一云(大正12·433a)∶‘宁以热铁周匝缠身,终不敢以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衣服。’中文的檀越关系也被用来翻译藏文མཆོད་ཡོན(威利转写:mchod-yon)一词,意指喇嘛与施主之间的关系,或称为供施关系、
布施关系。
檀越施主当恭敬如子孝顺父母,养之侍之长益五阴,于阎浮利地现种种义。观檀越主,能成人戒闻
禅定智慧,诸比丘多所饶益,于
三宝中无所挂碍,能施卿等衣被、饮食、床 榻、卧具、病瘦、医药。是故诸比丘当有慈心于檀越所,小恩常不忘,况复大者。
同书卷二十四又谓,檀越施主有五功德,即:(1)名闻四远,众人叹誉;(2)若至沙门、刹利
婆罗门长者众中,不怀惭愧,亦无所畏;(3)受众人敬仰,见者欢悦;(4)命终之后,当生天上或人中,在天为天所敬,在人为人尊贵;(5)智慧远出众人之上,现身尽漏不经后世。
此外,《
长阿含经》卷十一谓,檀越当以五事供奉沙门,即:身行慈、口行慈、意行慈、以时施、门不制止。
关于檀越之语义,《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一〈受斋轨则〉条下注云(大正54·211b)∶
‘梵云陀那钵底,译为施主。陀那是施,钵底是主。而云檀越者,本非正译。略去“那”字,取上陀音转名为“檀”,更加“越”字。意道由行檀舍自可越渡贫穷。妙释虽然,终乖正本。旧云达者,讹也。’
檀越:通过
布施的手段越过痛苦的苦海。由
印度传至中国时原本只有一个“檀”字,意为“布施”,“越”是后来佛法传入中国,为了方便中国人理解文义后加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