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是吉林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及其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学会简介
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建设厅,接受
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是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
本会办公机构设在
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2812室,邮政编码:130051。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英文译名:Jili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缩写:JLCEAS。
第二条
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吉林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及其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吉林省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普及、推广土木建筑科学知识,加快科技人才培养;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为全省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办公机构设在
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2812室,邮政编码:130051。
第五条本会无注册资金。
第六条本会为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
吉林省建设厅,接受
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是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组织召开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与重点学术课题研讨,举办科技展览,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学术刊物出版与发行,定期举办优秀出版论文评选;
(二)开展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服务。承接土木建筑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问题的技术咨询与指导;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三)设立科技创新奖项,开展工程项目评奖活动。主办专业范围内各种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面(含质量与安全)科技竞赛,积极开展与本会有关的评比活动,设立相应奖项;
(四)维护会员权益,开展表彰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发现并推荐人才,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五)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交往;
(七)完成政府部门、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建筑学会和省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必须自愿申请,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取得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讲师、经济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和本科毕业从事有关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十年以上者;
3、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学事业做出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会员单位:
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1、副理事长单位:本单位主营领域业绩在省内前五强;根据不同领域,单位中个人会员在50~100名或以上;
2、常务理事单位:本单位主营领域业绩在省内前十强;根据不同领域,单位中个人会员在30~50名或以上;
3、理事单位:本单位主营领域业绩在省内较好;根据不同领域,单位中个人会员在20~30名或以上;
4、会员单位:单位中个人会员在5名以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资深会员、单位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责成本会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吸收;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备案并统一颁发国家
土木工程学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优先取得本会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刊物;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享有在本会刊物、网站上宣传企业文化精神,推介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本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单位会员(会员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事制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六)制定或修改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数额、代表产生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满足各分会会长、副会长在代表中的名额。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学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学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专业学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要充分考虑各分会会长在常务理事会中的比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在建筑行业中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专家为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连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会及相关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各分会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分会所在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咨询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发展。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财务资金,每年接收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凡上级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因故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9日本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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