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是“法律构成要件”的简称,广义的概念,是一定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刑法中抽象规定可以作为科刑根据的行为类型或犯罪类型。构成要件的观念,在沿革上,由来于
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根据意大利中世纪的刑诉程序,区分(1)一般的纠问与(2)特别的纠问,在一般的纠问中“应当确证的事实”的观念。在其后传入
德国,在
普通法时代被加以采用,但是在当初并未脱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赋予其
实体法意义的是施蒂贝尔和费尔巴哈。但是在19世纪,构成要件只是仅仅被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别构成要件,其
刑法学的意义贫乏。20世纪初以来,才着眼于特别构成要件,将其从各论的概念中选出作为总论中一般理论体系的基干来使用。确立这种意义的构成要件理论,是贝林格、M.E.迈耶、麦兹格等的功绩。
构成要件术语由
日本转译。日本现在认为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但出于历史原因而加以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