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党组(党委)成员,均应按规定参与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
原则性和战斗性。参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会上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期达成统一思想、增进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升的目标。民主生活会结束后的15天内,应向上级党组织提交会议情况报告及会议记录,同时抄送至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