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是以全市企事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始建于1995年,是以全市企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协会现拥有会员148位,遍布市直及9个县(市、区)涉及40多个企业,在体现先进性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
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以来,不断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扩大宣传,通过编发37期协会简报,出版50期《女企业家报》,组织40多次培训活动,开展了50多次交流互访,举办了20多沙龙晚会,并于2005年用会员赞助款及会员捐赠物品拍卖后所得收入成立“爱心基金会”,每年坚持资助20来名第一、二批上线的温籍贫困女大学生,还被市民政局授予“
汶川大地震、救灾捐赠爱心奖”。协会在社会上,先后荣获“
温州市先进民间组织”、“捐资助学、共创和谐荣誉单位”等荣誉。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会员,提高女企业家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壮大女企业家的队伍为宗旨,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讨女企业家在创业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党和政府与女企业家的联系,同有关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努力为女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组织动员女企业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举办各类讲座和研讨班,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推广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提高会员的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
(二)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优秀女企业家典型,提高她们的知名度,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三)加强横向联系,与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创新、企业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调研、法律等咨询服务,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能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或行业影响力的在职女企业家;
(四)所经营的企业已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信誉;并在同行业内取得先驱和比较靠前的影响地位;
(五)年龄在50周岁以下,学历大专以上。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
(三)所在企业和有关部门同意,各县(市、区)
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核准;
(四)提交入会申请书;
(五)秘书处审查上报理事会;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入会批准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重大的问题,有权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咨询,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宗旨,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
(一)当会员不再担任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即自然退会;担任过副会长的会员,离开企事业领导岗位以后,保留名誉理事一届,享受会员待遇;担任过理事的会员,离开企业领导岗位以后,保留名誉理事一年,享受会员待遇。已退休的会员保留一年的名誉会员;
(二)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凡一年内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应向秘书处说明情况);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或除名,均不退还会费;
(四)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将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并由秘书处备案,同时交回会员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两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包括委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包括委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担任企事业主要领导及所在企事业要有较大规模,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设专职工作人员一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积极为协会作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包括委托)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包括委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突出成就,热心于协会工作等条件,在理事中推荐。执行会长在副会长中推荐并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市妇联推荐,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超过了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行使相关职权和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理事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在担任本职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撤销其职务;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自动免去担任的职务;理事以上人员一年内参加协会活动不满三次,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正副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秘书处通知其本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任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是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执行协会的制度;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事项;
(三)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密切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发展会员和会费收缴工作;
(六)协会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管理协会的财务和经费;
(八)协会档案资料管理和文件编发工作;
(九)接待来访和对外联络工作;
(十)在秘书处职责范围内,对外代表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本会开展活动所得收入;
(四)团体及个人捐赠和资助;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温州市民政局和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温州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温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前,须在
温州市妇女联合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妇女联合会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6日四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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