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行动方案和步骤的部署与安排。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且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
涵义
1. 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而不是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
2. 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如
公用事业建设、经济发展、城市布局合理性等。
3. 行政规划一旦确定,便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除非有法定理由和程序,否则不得违反和变更。
4. 行政规划是一种具有执行力和总体性的部署与安排,涉及到某一地区或行业的事务。
特征
1. 行政规划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和法律性。
2. 行政规划具有客观的动态性。
3. 行政规划具有内含的特性。
分类
建设性规划
建设性规划,也称资讯性规划,是由行政主体对外发布的信息与预测,供公众参考或表达建议或意向。
影响性规划
影响性规划,也称承诺性规划,是行政主体以承诺方式明确规划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或诱导性效果。
命令性规划
命令性规划,也称拘束性规划,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规划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强制性效果。
作用
1. 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总体目标。
2. 协调相关行政主体的活动。
3. 指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走向。
程序
行政规划的制定通常包括草拟、协商、公开、审批、公布和实施等阶段。
法律救济
1. 行政规划的合法性取决于立法的完善。
2. 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来实现。
现状与不足
行政规划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之间的不平衡。随着社会变迁,行政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相应的理论研究并未跟上步伐。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行政规划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尽管近年来有所增加,但仍存在理论研究结构不合理、内容不深入等问题。
参考资料
论行政规划.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网.202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