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方式指制度创新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采取的形式、速度、切入点、时间路径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制度变迁方式之间的变换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概念最初由拉坦提出,他从稀缺资源的相对价格变化、技术进步和知识增进对需求与供给的影响入手进行解释。拉坦强调了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指出制度变迁的需求动因主要是新的收入流,而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则来源于社会科学及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的进步。在这种变迁模式中,制度变迁的需求主要在于追求潜在收益,而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主要在于降低现行成本。林毅夫对诱致性制度变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将其描述为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这一概念包含了四个要素:实施主体、实施动力、实施特征和实施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既有优势也有劣势,例如,盈利性虽然能激发变迁动力,但也可能导致变迁进展缓慢或效率低下。自发性虽然能促进制度变迁,但也可能造成制度效率低下或无法触及核心制度。渐进性虽然能给各方参与者留出适应时间,但也可能滋生搭便车、外部效应和寻租行为。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强制性制度变迁可分为渐进式和激进式两种方式。激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通常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行,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大规模的制度变革。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速度快、成本低、力度大,能够直接触及核心制度。然而,其缺点也不容忽视,包括破坏性较大、缺乏弹性修正、易引发社会动荡。相比之下,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更为温和,允许制度需求主体、制度安排及其作用对象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进行调整。尽管如此,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可能面临寻租、搭便车等问题,以及制度强度不足的问题。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关系
制度变迁方式之间的转换有两种情况:一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即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介入;二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即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介入有两种情境:一是制度变迁初起时采用诱致性制度变迁;二是制度变迁已开展并取得一定发展,当前阶段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同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也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开始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二是制度变迁进程中转变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现在有必要进行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进入时机-强制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
(一) 强制性制度变迁进入的适用
强制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适用于正在经历制度变迁且当前方式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情况。当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率高于诱致性制度变迁时,应考虑引入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 强制性制度变迁进人时机的分析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率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效率相比,当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边际效率开始递减时,意味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率更高。
(三) 强制性制度变迁进入时机的条件
1. 诱致性制度变迁已经为新制度安排奠定了意识等基础。
2. 制度变迁已经到达了核心制度变革阶段。
3. 制度变迁风险由于无法向后递延的制度变迁成本而增大。
(四) 强制性制度变迁进入失败的后果
未能及时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会导致核心制度供给落后于客观需求,阻碍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局面包括制度供给陷入陷阱、制度结构效率趋近于零、无效制度增多等。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时机-诱致性制度变迁替代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条件
1. 预期制度基本建立。
2. 市场微观主体已经初步认可并且基本接受新制度。
3. 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障碍基本清除。
4. 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稳步递增。
(二) 强制性制度变迁退出失败的缺陷
未能及时转换制度变迁方式可能导致新制度的效果无法检验、增加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缺陷、无法完善新制度安排、跌入制度供给陷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