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学会(Chinese Nuclear Society,CNS)于1980年正式成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
钱三强、
王淦昌、朱光亚等老一辈“两弹一星”功勋科学家倡议发起,核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学会挂靠在中国
中核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中国科协的业务指导,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发展历史
发展简史
1980年,中国核学会正式成立,同年加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1984年12月,北京核学会成立。
2008年11月,中国核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国谊宾馆召开。
2013年6月,中国核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2018年5月,中国核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
历届领导
中国核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第一届主要领导人:第一届理事会由145名理事组成。
副理事长:
姜圣阶、
李觉、
赵忠尧、
张文裕、朱光亚、张震寰、金实
秘书长:江涛
第二届主要领导人:第二届理事会由114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姜圣阶
副理事长∶朱光亚、周平、彭仕禄、伍绍祖
秘书长:吕广义
第三届主要领导人:第三届理事会由123名理事组成。
秘书长:王传英
第四届主要领导人:第四届理事会由125名理事组成。
第五届主要领导人:第五届理事会由173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王乃彦
副理事长:王大中、阮可强、
昝云龙、
胡思得、
钱绍钧、黄国俊
秘书长:陈竹舟
第六届主要领导人:第五届理事会由146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王乃彦
副理事长:王大中胡思得 钱绍钧钱智民黄国俊穆占英
第七届理事会
副理事长:丁中智孙汉虹杨长利
邱爱慈贺禹
康克军彭先觉穆占英
秘书长:潘传红
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
友好交流;
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核
科学技术展览会;
四、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鉴定等活动,提供
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
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品
和科技人才;
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九、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组织刊物
学会主要刊物有:
《核技术》 主编 朱得彰
《辐射防护》 主编 李平
《计算物理》 主编 沈隆均
《核化学与放射化学》主编 林漳基
分支机构
据2020年3月中国核学会官网显示,学会下设八个工作委员会,三十个专业分会,二十二个省、自治区核学会。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副理事长:王森、刘永德、孙汉虹、余剑锋、张廷克、张维岩、祖斌、贺禹、赵军、
康克军、
詹文龙、
雷增光(按姓氏笔画排序)
秘书长:王德林
副秘书长:申立新
理事会
委员会
理事会下设六个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开展学会各项工作:
一、学术工作委员会
二、组织工作委员会
三、科普咨询教育工作委员会
四、编辑工作委员会
五、财务工作委员会
六、妇女工作委员会
七、青年工作委员会
专业分会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中国核学会设立了二十四个专业分会:
一、辐射防护分会
二、计算物理分会
三、铀矿地质分会
四、同位素分离分会
五、辐射研究应用分会
七、核化工分会
九、核能动力分会
十、核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分会
十一、核医学分会
十二、核材料分会
十三、核聚变与等离子体物理分会
十四、原子能农分会
十五、核化学与放射化学分会
十六、铀矿冶分会
十九、粒子加速器分会
二十、核技术工业应用分会
二十一、脉冲功率技术及其应用分会
二十二、辐射物理分会
二十三、核测试与分析分会
二十四、核安全分会
国际学会
中国核学会是太平洋地区核理事会(Pacific Nuc1ear Council)的成员单位,中国核学会理事长
王乃彦在1999/2000年度担任了该组织副主席,2001/2002年度担任该组织主席。中国核学会的辐射防护分会参加了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nternational RadiationProtection Association)和国际辐射研究协会(International Radi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并先后担任过两个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核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Nuclear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本团体是核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
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民间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核科学技术展览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五)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等活动,提供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科技项目鉴定,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品和科技人才;
(九)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与学生会员。
凡对我国友好,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在核科技领域有影响有成就的外籍科学家,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报、刊物和有关资料,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的权利;承担向本会寄赠学术资料,提供学术信息,支持本会工作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本章程以下相关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普通会员
(1)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
主治医师等
中级职称以上,关心中国核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核
科技人员;
(2)从事核科技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核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技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士和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核专业及相关专业就学的大学生、研究生,愿意参加学会的活动,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需另行申请批准,才能转为普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其中,个人会员需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核学会或本会各分会推荐;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热心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 11 月4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设成就
活动交流
中国核学会学术年会是中国核科技界学科学术交流平台。2009年以来,每两年召开一次,截至2019年8月已举办六届,共有153名(次)院士参会。
2019年8月,由中国核学会主办、
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承办的2019年学术年会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开幕,年会的主题为“创新科技 绿色发展”。
“中国(国际)核电仪控技术大会”是由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和中国核学会为顺应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发展的趋势、推动中国核电仪控技术水平提升并与国际接轨而联合主办的国际性会议。大会自2009年在北京召开,以后每2年一届,分别在上海,
西安市,北京等地召开。
第五届中国(国际)核电仪控技术大会在上海召开
2019年6月18-20日,第五届中国(国际)核电仪控技术大会在上海正式召开,大会特邀中国国内外专家报告,展示中国国内核电仪控行业发展,探讨核电仪控、芯片、
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智能交互等领域存在的机遇与挑战。
学术期刊
中国核学会主办《
核科学与工程》杂志,合办期刊《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iques》。
《核科学与工程》被CA化学文摘(美)(2014)、JST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日)(2018)数据库收录,是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2019-2020年度)(含扩展版)、
北京大学《
核心期刊目录》来源期刊(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版,2004年版,2008年版,2011年版,2014年版,2017年版)。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iques》被CA化学文摘(美)(2014)、SA科学文摘(英)(2011)、SCI 科学引文索引(美)(2018)、JST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日)(2018)、Pж(AJ) 文摘杂志(俄)(2014)数据库收录,是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2019-2020年度)(含扩展版)。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中国核科普奖”由中国核学会主办,由各
集团公司和企业赞助支持。
中国核科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奖单位、个人或作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移动端、
科普中国e站等各类媒体和平台进行广泛传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青托工程
2020年1月3日,中国核学会召开了第五届(2019-2021年度)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评审会,该届项目共有41人报名。通过中国核学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函评形式(初评)选出20名候选人参加此次评审会,最终有7-9名候选人(含自筹经费名额)入选。
科普活动
2019年10月,经中国核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科普咨询教育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评审,确定11家学校为首批“绿色核能科普特色学校”,有效期为五年(2019-2023年)。
截至2019年10月,中国核学会自2015年举办第一期核科普讲师培训班以来,已举办了4期培训班。
2019年10月13,中国核学会2019年全国核科普讲师培训班在
海口市举行,培训课程涉及核科学基础知识、核电安全与核电技术发展、核医学、核心理学、媒体传播与
企业宣传、新媒体运营等多个领域及学科。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国核学会的标识为
原子核造型,中间CNS是学会英文名缩写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