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年2月发布了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IAS)“中期财务报告”。该准则是IASC与证券业国际组织合作项目的核心准则之一,旨在协调各国企业跨国上市的会计信息披露。
美国是较早实施中期财务报告制度的国家。1934年后,随着证券交易条例的发布,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开始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包含中期资料的报告。1973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了涉及中期财务报告会计计量原则的意见书,随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其进行了修订。
英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始于
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的要求。1993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会计师协会发表了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咨询报告,之后该项目成为会计准则委员会起草准则的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提供特定期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其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两种观点分别对应着独立观和一体观。独立观将每中期视为独立的会计期间,而一体观则将每中期视为会计年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国准则大多结合两种观点,但在具体项目上有所侧重。
在中国,中期报告的内容包括
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重大事件揭示、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及临时股东大会简介等。其中,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
资产负债表和
利润表,以及一些关键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涵盖了上半年的经营情况和下半年的计划。重大事项揭示包括报告期内的重要事件。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介绍了报告期末的股票和股东情况。临时股东大会简介则报道了报告期内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信息。
中期报告的编制方法分为独立论和整体论两种。独立论将每个中期视为独立的会计期间,而整体论则将每个中期视为会计年度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准则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法。中期报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经营成果,包括收入的确定、与收入有关的费用成本和其他费用成本的处理。中期报告一般不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在编制中期报告时,需要注意季节性问题、年度中不均匀或不重复发生的费用、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以及中期所得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方法在各国准则中有不同的规定,但总体上趋向于采用一体观。
中期报告的税务处理涉及到所得税的计算。在处理所得税问题时,应采用整体论,即在每一中期末通盘考虑全年情况后预估全年有效税率,并反映永久
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