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汝纳,
澧县人,故
韶关市刺史武陵兄之子。武陵
进士登第,有
历史学,与
刘轲并以史才直史馆。武陵撰《十三代史驳议》二十卷。自尚书
员外郎出为忠州刺史,改韶州。坐赃贬
潘州司户卒。
汝纳进士第,以季父赃罪,久之不调。会昌中,为
河南府永宁县尉。初,武陵坐赃时,
李德裕作相,贬之。故汝纳以不调挟怨,而附宗闵、嗣复之党,同作谤言。会汝纳弟湘为
江都区尉,为部人所讼赃罪,兼娶百姓颜悦女为妻,有逾格律。
李绅令观察判官魏鉶之,赃状明白,伏法。湘妻颜,颜继母焦,皆笞而释之。仍令江都令张弘思以船监送湘妻颜及儿女送州。
及
扬州市上具狱,物议以德裕素憎吴氏,疑李绅织成其罪。谏官论之,乃差
御史崔元藻为制使,覆吴湘狱,据款伏妄破程粮钱,计赃准法。其恃官娶百姓颜悦女为妻,则称悦是前
青州市衙推。悦先娶王氏,是衣冠女,非继室焦所生,与扬州案小有不同。德裕以元藻无定夺,奏贬
崖州区司户。及汝纳进状,追元藻覆问。元藻既恨德裕,阴为
崔铉、
白敏中、
令狐绹所利诱,即言湘虽坐赃,罪不至死。又云,颜悦实非百姓,此狱是郑亚首唱,元寿协
李恪锻成,李回便奏。遂下三司详鞫。故德裕再贬,李回、
郑亚等皆窜逐。吴汝纳、崔元藻为崔、白、令狐所奖,数年并至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