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国,男,1978年9月生,浙江桐庐人,200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
桐庐县江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1998.12-2004.07,桐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员(其间:1999.09-2003.07在
浙江开放大学计算机应用工程专业大专学习;2001.03-2001.04在杭州市团校第10期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07-2008.02,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其间:2004.08-2006.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8.02-2008.11,桐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人(中层
副职);
2008.11-2012.05,桐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人(中层正职)(其间:2009.06-2009.08在桐庐县第15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11.01-2012.01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管理处挂职锻炼);
日前,经
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和桐庐县委批准,桐庐县纪委县监委对桐庐县
江南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姚伟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姚伟国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思改、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
桐庐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姚伟国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2年2月17日,桐庐县
江南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姚伟国受贿一案,由桐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姚伟国利用先后担任桐庐县环保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人、桐庐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桐庐县环保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桐庐县江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销售烟花爆竹、企业环保审批、企业环保监管执法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