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州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应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应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选举或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等。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议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4)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罢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选出或罢免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